2020年增值税以及税收征管十项新规
自2020年3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即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部分先进制造业和其他一般纳税人,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其他一般纳税人: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时,其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新规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无需就已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部分进行调整。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三、明确纳税人取得各级财政补贴收入相关增值税问题
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视是否与其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的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而定。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2017年底,《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其中,第六条由原“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适用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政策。但,该公告第六条同时规定: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按照建筑工程总分包模式的经营特点,可能出现由境内工程总承包方统一从境外取得境外工程项目款,再由总承包方向分包方支付分包款的情况。
自2020年2月1日起对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按新规进行管理。
(一)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的有下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纳税人对被认定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存有异议,在按规定先对增值税、消费税事项进行相关处理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实,视核实结果再行处理。
六、取消对欠税与滞纳金必须“配比”同时缴纳的要求
按照此前规定,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自2020年3月1日起,取消欠税与滞纳金的“配比”缴纳要求。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应缴纳而未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本项欠税范围包括:
按照规定,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为便利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及时办理税款缴纳等涉税事宜,新规明确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在对现行规定进行重申和明确基础上,优化了税务机关对非正常户的认定流程:
增加非正常户认定期限条件,严格认定要求。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对于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才可以认定为非正常户。也即,只要纳税人在此期间有一笔申报记录,税务机关就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这和原政策下一个申报期(多为一个月)相比延长了时限并予统一和明确,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益,特别是对由于疏忽未及时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给予“容错纠错”机会。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明确,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新规取消了“非正常户解除”业务,并对原税收业务作出两项优化:
自2020年3月1日起,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的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的,如确有需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
一是办理纳税申报后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无欠税证明》开具为依申请事项,系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记载信息出具,仅证明截至到开具时间节点,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欠税情形。纳税人如申报不实,税务机关仍然要依法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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