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申报的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无销售额的,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资源税法实施后,绝大多数矿产品都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准确确定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对于资源税的申报征收非常关键。实践中,由于资源税的应税产品形态多样、纳税人账簿完善程度不同、涉及关联企业交易等原因,有时会发生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的情况。此外,当纳税人将应税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时,还会发生自用应税产品但无销售额的情况。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总结资源税前期的有效做法,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中明确,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河南晟森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韩经理
热线:18530966149
固话:0371-60926906
QQ:2669622829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CBD商务外环与东一街格拉姆大厦B栋21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