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总局2015年90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选择减按2%征收,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3%征收,此时可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2020年24号)之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减按2%征收的,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备注:可以开税率栏为“1%”的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千万不要按照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1%计算哦!
【例】北京市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9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含税销售价100000元,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100000/(1+1%)×1%=990.10元
不是: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1%=100000/(1+3%)×1%= 970.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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