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支付宝收款
被税务稽查
近日,据杭税二稽罚〔2021〕17号文显示,杭州某共公司法人代表个人账户和财务人员个人支付宝账户取得的公司收入1211601.94元(含税),属帐外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企业所得税。被税务局稽查!
具体的涉案详情以及处罚结果郑州注册公司小编邀请大家一起通过税务机关公布的文件来了解一下。
2税务局通过大数据分析,破获首例
利用移动支付方式偷逃税款的案件
2019年,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成功破获了一起利用二维码收款隐匿收入的偷逃税款案,这也是天津市税务机关破获的首例利用移动支付方式偷逃税款的案件。
案件的大致经过是这样的:
2019年初,税务局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了异常,现在大数据分析内置很多指标,你平时申报的财务数据、纳税申报数据系统自动比对判断,一旦有异常就会进行风险提示,一旦提示就要核查。
大数据分析结果发现,某某食品店与同地区、同行业店铺申报纳税收入差距过大。同时,这个申报数据和某某食品店实际情况也严重严重不符。
为什么不符呢?食品店这个生意大家都看得见,这个某某店位置在市中心,客流量也好,据案例描述是生意红火,大概就是吃东西都要排队那种,有点像网红店的感觉。
异常出现,税务局进行现场调查更多的问题又冒出来了,公账调出来要看,流水确实也不多,而且和申报基本吻合。其次,未建账,具体收入成本如何都是由负责人张某一个人掌握,而且张某无法联系。这就更异常了,最后税局决定立案检查。
检查过程中,税局人员就发现店内大量的客人都是通过支付宝、微信扫描二维码付款,这个二维码是张某私人二维码。检查人员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协调和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分别前往腾讯及阿里巴巴的天津分公司调取张某的微信及支付宝账户资金流水清单。
经查,张某的微信和支付宝资金流水借贷类型为“入”的交易金额累计2800 余万元,在流水明细的证据下,张某不得不承认大量的收款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提取到自己私人账户上,并未申报纳税。
最终,稽查局认定某某食品店少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依法要求其补缴之前所偷逃税款、滞纳金合计129.19 万元,并依法给予相应罚款。
警惕!微信、支付宝收款
小心招来这4大风险!
通过微信、支付宝或者现金的方式虽然有小小的便利,但会引发大大的风险!
一、增值税方面
1、造成三流不一致的风险:
三流不一致就是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不统一。因为税局查发票的时候要看证据链条,比对银行账户的资金流,货物的流向与发票上是否一致,以此来判断交易是否真实。现在还会加上合同流,也就是要求四流一致。四流不一致的发票很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2、无法作为进项抵扣的风险:
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可能导致款项账面不透明,业务交易资金流不清晰。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需要填列齐全,通过微信交易,对方无法准确填写发票上的银行账号信息,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导致无法进行进项抵扣,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加。
3、未能及时申报收入的风险:
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的增值税销售款时,容易和个人消费记录混淆,导致部分微信收款收入未申报增值税,存在偷漏税的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收取货款,即使收取的款项都已申报纳税,还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少报或隐瞒收入的风险。
2、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或者给员工发工资,可能导致无法取得合法的凭证以列支成本,导致所支付的相关款项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
三、企业内部管理方面
企业如果经常性地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业务款项,而不通过对公账户进行交易,可能导致企业内部财务混乱,公司资金无法受到监管,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四、股东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
用个人微信、支付宝长期收取款项,会导致公私财产不分,如果企业出现资不抵债,股东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用个人资产偿还公司债务。
企业一旦被查实利用个人微信、支付宝收取款项来隐匿收入,补税、缴纳滞纳金及罚款事小,企业负责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重要提醒:企业在生产经营交易活动过程中,采用对公账户结算,最大限度降低税收风险!
重要提醒:企业在生产经营交易活动过程中,采用对公账户结算,最大限度降低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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