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外购原材料取得新成立企业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自行打印后,纸质打印件未加盖对方发票专用章,请问是否需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才能作为报销入账归档的依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1月13日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发布《专票电子化常见问答(第1期)》第3问“企业收到一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自行打印后,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入账归档的依据?”答复如下,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应当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综上,你公司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无需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应当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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