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郑州地区代办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兼职会计一站式服务
记账知识
引以为戒!这类开票行为也是“虚开”,别不当回事!
发表于:2021-05-31 13:49:45 浏览:17
文章导读:会计们,发票开具真的不能再随意了,又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一案例回顾税务稽查部门在某次检查过程中发现,某企业将给员工发放的福利品和其他集体福利支出开成 “办公用品”“住宿费”发票,金额有80万元之多。 经检查人员调查核实。原来是因为集体福利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税...

会计们,发票开具真的不能再随意了,又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案例回顾

税务稽查部门在某次检查过程中发现,某企业将给员工发放的福利品和其他集体福利支出开成 “办公用品”“住宿费”发票,金额有80万元之多。
经检查人员调查核实。原来是因为集体福利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会受到扣除比例的限制,因此要求将集体福利支出开成品名为“办公用品”、“住宿费”的发票。这样既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又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检查取证结果,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缴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企业进行了罚款。

有部分财务的小伙伴,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实际上!税务检查人员早已看穿了一切!!
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是否觉得很惊讶呢?这种变名开票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吗?
根据规定,变名开票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且上述案例中的变名开票行为是以少缴税款为目的,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依据: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  这种开票行为可能会带来什么后果呢?

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将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要求将虚开发票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所以,各位小伙伴们一定注意了,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开具或收受发票,发票内容应如实反映业务情况。依法诚信纳税,避免因小失大。

返回上一页
上一篇:规避财税风险的费用报销处理技巧
下一篇:确定!1%专票可抵9%进项!税务部门刚明确!普通发票抵扣又添新成员!

最新文章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联系我们

河南晟森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韩经理
热线:18530966149
固话:0371-60926906
QQ:2669622829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CBD商务外环与东一街格拉姆大厦B栋2102室

工商代办服务
Copyright © 2017-2020 河南晟森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豫ICP备17038850号-4
 
在线咨询
QQ在线咨询
客服咨询
咨询热线
0371-60926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