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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的知识整理
发表于:2021-06-15 10:59:36 浏览:12
文章导读:一、加计抵减范围1. 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范围:(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2)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

一、加计抵减范围

1. 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1)自201941日至202112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2)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 适用政策的开始时间:

120193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4月至2019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4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20194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20199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10月至2019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10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10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4)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5)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3.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税收优惠1. 销售额比重计算:

1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2)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20193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4月至2019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       (420194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2. 税率:

1201941日至20211231日,允许生活性、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2019101日至202112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所称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2019101日起,加计抵减政策有10%15%两种比例。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只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3. 计算: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或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4.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三、账务处理1.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2.银行存款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参考分录: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银行存款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参考分录: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4.举一个例子: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正常经营收入确认销项税额100万元,确认进项税额50万元,可以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1)该纳税人可抵减税额

50*15%=7.5万元。

2)本期结转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方余额50万元,代表本期应缴纳增值税50万元,另外可以加计抵减7.5万元。

3)所以纳税人应实际缴纳42.5万元,加计抵减部分的7.5万元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4)参考分录: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

    贷:银行存款 42.5

          其他收益 7.5

5.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财政部会计司依据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四、申请流程

 1. 申请加计抵减流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2.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五、进出口业务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 如果公司符合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但无法划分国内业务和出口业务的进项税额,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应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3.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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