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服务公司。在最近颁布的加计扣除政策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占其总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这两项政策对生活服务的定义是什么?我应该如何选择应用不同的应计和扣除政策
答:这两项政策对生活服务的定义是一致的。《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注意事项》(财税[2016]36号)执行。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注释》,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而提供的各种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后,本年度内不再调整。后续年度是否适用,将根据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如果贵公司上一年度的生活服务销售额已占全部销售额的50%以上,可按规定适用10%的附加扣除政策;如果贵公司上一年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50%以下,但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总销售额占全部销售的50%以上,可按规定适用5%的附加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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