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公司2019年核销坏账200万元,2020年末又收回其中已核销的部分坏账,它属于我公司的收入吗?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专家回复
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属于企业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应当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已核坏账又收回的金额填报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 11 行。账载金额填列在第1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填列在第2列,根据第1列和第2列的差额判断填报第3列或第4列。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24 号公告印发):一、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对需填报下级明细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其“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根据相应附表进行计算填报。(一)收入类调整项目11.第 11 行“(九)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收入类项目金额。若第2列≥第1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2-1 列金额。若第2列<第1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2-1列金额的绝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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