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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个体户涉税风险小?个体户虚开发票照样被查了!
发表于:2021-06-07 11:12:22 浏览:9
文章导读:为何这么多企业虚开发票?原因一:受票方可以根据取得的专用发票来抵扣增值税,达到少交增值税的目的。原因二:受票方可以根据取得的发票来虚增成本费用,达到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原因三:受票方用取得虚开的发票单位报销,套取单位资金,达到从单位拿钱的目的。原因四:受票方用取得虚开的发票,实现变相拿工资奖金,达...

为何这么多企业虚开发票?

原因一:

受票方可以根据取得的专用发票来抵扣增值税,达到少交增值税的目的。

原因二:

受票方可以根据取得的发票来虚增成本费用,达到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原因三:

受票方用取得虚开的发票单位报销,套取单位资金,达到从单位拿钱的目的。

原因四:

受票方用取得虚开的发票,实现变相拿工资奖金,达到少交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原因五:

开票方虚开发票,虚增收入,达到虚增企业利润,来骗取银行贷款或者国家政府补贴资金的目的。

原因六:

开票方虚开发票,收取一定比例的开票手续费,达到赚取非法收入的目的。

《刑法》: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金;虚开的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

虚开的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虚开的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一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一定要注意杜绝无货虚开、过桥开票、挂靠开票、支付税点行为,建立好真实的业务流、货物流、资金流、合同流、发票流,符合商业逻辑和商业本质,真实的业务真实发票,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提醒二

2021年特别注意虚开发票中的“空壳企业”、“粗暴虚开”、“走逃失联”等违法现象!

什么是“空壳企业”?

对外虚开发票的源头企业,主要是不进行任何经营活动的“空壳企业”。这些“空壳企业”,大多是不法分子通过骗用、租用、借用、盗用他人身份信息,为实施虚开注册成立的。

什么是“粗暴虚开”?

所谓“粗暴虚开”是指虚开企业甚至不需要编造任何“经营行为”,比如伪造合同、进行虚假资金支付等,简单粗暴地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这些企业在短期存续领票开票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进行申报即走逃失联。

什么是“走逃失联”?

现阶段,“走逃”已经成为虚开分子逃避打击、“保护”下游用票企业的一种基本手段。同时,不法企业滥用简化注销程序等服务措施,通过注销逃避检查的现象也非常突出。



   看看个体户虚开发票的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31 16: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靖西市

XXX商务信息服务部(纳税人识别号:924XXX09423H):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百市税三稽处〔2021〕3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靖西市新靖镇凤凰路302号  

电话:0776—6215938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5 月28日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百市税三稽处〔2021〕3号)

     税务处理决定书

     百市税三稽处〔2021〕3号

     靖西市XXX商务信息服务部(纳税人识别号:9245XXX09423H,注册经营地址: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XXX室,经营者:XXX,身份证号码:22240XXX6161210): 

     我局对你服务部2018年1月1日到2019年9月30期间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你服务部2018年6月至9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下,为XXX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4500172160,发票号码:00344360、00344407-00344408、00345071、00346600,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咨询服务费、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费,金额合计1,807,781.69元,税额合计54,233.46元,价税合计1,862,015.15元。

     处理决定你服务部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下为XXX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代开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807,781.69元,税额合计54,233.46元,价税合计1,862,015.1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将上述行为定性为“非法代开发票”,即认定你服务部非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份,金额合计1,807,781.69元,税额合计54,233.46元,价税合计1,862,015.15元。

     你服务部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1年5 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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